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多家公司取得工资收入,每家公司能否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年底汇算清缴后由个人选择计税方式,再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调整?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因此,本期纳税期期满时,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
据财税〔2018〕57号,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请问:
1.房地块开发企业如何定义?
2.如其他情形都符合,房地产转移中的一方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后不再经营需要,企业重组时已不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满足上述政策?
A民办学校整体吸收合并B民办学校(B学校的全部资产、员工、债权、债务均由A学校承接、B学校注销),合并后举办人为原A学校的举办人),B学校的资产主要有土地、教学楼等。请教: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税收能否减免?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联系主管局确认是否可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开通填写负数权限,若可开通权限,对应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填写负数。若无法开通可到主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我公司2018年2月取得房屋租赁发票,当月增值税发票已经勾选认证,但是会计入账时未入账抵扣,现发现该问题后,是否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金,烦请税局领导指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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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一下: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乙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于2016年12月签订房建工程施工合同(一般计税项目),合同约定甲方自行采购全部材料,乙方清包劳务,实行简易计税,乙方开具3%税率专票。2019年10月双方根据市场因素重新约定:即日起重新编制预算价,该项目剩余工程量由乙方包工包料施工。请问:2019年10月起工程价款是否可以开具9%税率专票?9%税率专票是否符合财税[2017]58号文?希望平台尽快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