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医药制造非上市民营企业,不属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公司拟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采取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方式完成,拟转让3%的股权给核心员工,经评估该时点公司公允价格约为8亿元,转让给核心员工时公司按5亿估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需要在管理费用中确认股权激励费用900万元,激励完成后核心员工可立即取得股权。
我企业于1988年注册成立,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经营过程中,为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为出资人,且实际出资持股比例82%。2017年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撤回全部出资,随后一直由我企业100%持股。
网上查到的资料: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那请问:我2018年年底住院,2019年年初住院,按上面的理解,这次跨年的整个住院大病费用都可以属于2019年的医疗费用,但因为医院医保要求年底断帐,2018年年底在没出院情况下进行了一次断帐结算,那年底的断帐结算是否可以算入2019年的医疗费用?如果不能计入2019年度费用,是否对纳税人不公平,按规定跨年的住院费用都是可以计入2019年度的,因为在未出院情况下医院医保方面的断帐为什么我就享受不了这次住院费用的整体减税优惠呢,而只能享受断帐后的医疗费用减税呢?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纳税人自己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局的代开发票专用章。
我们是一家 “综合性” 的(客房+餐饮) “星级” 酒店,属于 “生活服务业” 。
问:
1.、疫情期间:可以享受 “免征” 增值税政策,如果住宿业务的一 “部分” 开具了 “专票” ,另一部分开具了 “普票” 。“普票” + “无票” 部分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年7月1日前,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购买方能作为税收凭证吗?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为企业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您好,想咨询一个有关出口退税的问题:
A:保税港区外的国内公司
B: 保税港区内的贸易公司
C: B的国外客户
业务描述: B采购A的货物卖给C。
发票及资金流:A开具出口发票给B,B开出口发票给C;C付美元给B,B付美元给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你好,我们是小县城的蔬菜企业,平时进货都是去菜市场,很多是直接向农户个人购买的,无法提供发票,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取得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的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20年六月七号在白沟京雄世贸港定了套公寓,当时定金2万,6.13日将186574万以汇款形式支付首付到他们的指定两个账户!一个账户5万另一个136574,合计首付款206574万!总房款356574!当合同快递给我以后上面写的首付一栏是164574万,总房款314574万!同时开具收据有三份保定铭洛房地产的章,有两份其他公司的章(三河市铭瑞行房地产经纪有限,上海##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我是直接去售楼处买的房,现在为什么要付第三方服务费?这五万服务费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询问售楼员说是开发商为了避税,对买受人也有好处可以少交税!我不认可!未来一旦收房产生争议无法保证我的权益!请问,开发商这种避税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