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目为“人力资源外包费”。请问此发票是否可以视作分包款,在本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时候进行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本人在当地开了一家养猪场(育肥),在今年2月份进苗3000头左右,因客户需求需要80斤左右的猪只,养了2个多月至4月卖给客户,现请问税务局相关专业人员解答:此笔业务发生是否需要交税?若肥猪养至200多斤直接上市,是否交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二项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这个部分指多少比例?是万分之一还是百分之几?如发包方的工程项目总额为100万元,发包方自行采购100元的材料,难道也实行简易征收吗?需要上级局明确比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公司注册地在宁波,乙公司注册地在舟山,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项不动产签订了租赁协议(该不动产坐落地位于舟山市,权证名称为甲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租金,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请问甲公司在缴纳该出不动产是采用从租计征还是从价计征?
最近连续几天收到厦门税务短信,每次提醒内容都不同,第一次说有一条个税纳税重要信息……第二次是未避免逾期办理,请尽快登陆个税APP办理;;第三次是根据测算你可申请退税,……总之就是要尽快办理,如已申报请忽略。本人2009年已退休,没有其他收入,是否还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呢?短信是税务局发的吗?望复,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1、因政策变化导致产生应退行为,能否由税务局统一批量处理退款,减轻纳税人负担;
2、自行申请的,可否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入库减免退抵税”模块办理退费,请测试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