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全省推行小微企业网上免税代开电子发票系统的通知》规定:
为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办税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积极创新网上办税方式,组织建设了小微企业网上免税代开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代开电子发票系统”)。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足不出户”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办税端”手机APP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试点运行效果良好的基础上,我局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代开电子发票系统。现将代开电子发票系统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使用本系统:
1.月销售额小于3万元;
2.已核定增值税税种但未核定发票票种;
3.单位纳税人或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
我是生猪屠宰企业,主要业务是生猪屠宰、销售生鲜猪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文件,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吗?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纳税人根据实际发生业务如实开具发票。“医疗卫生收费发票”属于特殊票种,可以使用。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可以使用医疗票据。
纳税人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发票,与前期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数据一致。
纳税人补开以前属期的发票,若对应销售额在前期已经正常申报,则仅需在补开发票的当期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补开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同时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对应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通过协议出让取得高新区一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一期项目建成并销售完毕,已办理了部分房屋产权证书,在2009年市土委会会议明确工业用地政策调整停止办理房产证,从而导致一期项目已售未办证部分未能如期办理房产证,待建的二期项目建设停滞,2017年8月合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92号会议同意我公司将已售部分的房屋和待建的房屋土地性质由工业用途变更为商业办公用途,2017年9月我公司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并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前期已售未能办理房产证的陆续在2018年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进行了面积核减,请问我公司这种因政府政策原因导致未能办理房产证期间的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交纳?待建部分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如何确定?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通过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商业用地;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载开工日期2012年10月1日,竣工日期2013年10月1日;项目全部是自建自用项目(自己生产经营使用,不是开发后对外销售),未竣工验收,未办理产权登记;部分房产出租、出借了几年,部分房产还空置。2020年4月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整体拍卖。请问:(1)增值税税目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还是销售不动产?(2)如果是销售不动产,是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3)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4)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按规定加计扣除20%?(5)申报土地增值税时,是按房地产企业申报还是按非房地产企业申报?(6)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房产是新房还是旧房?(7)如果按新房,对方目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账目较混乱,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票据、合同、支付凭证齐全,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能否按重置成本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金额?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十九条 代开普通发票需要作废的,申请人应向代开人退回发票联和记账联,代开人收回后在发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进行作废处理。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四条 各市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
我去加油站办了充值卡,对方开具了预付卡销售的不征税发票,我可以直接用这票入费用吗,还是去加油站换票,另外我单位也开具这种预付卡销售发票,在申报时附表一会提示开具其他发票栏上要包含出开具这种不征税发票的金额,那对应的开具其他发票的税额栏上我需要给这部分不征税发票的增值税加进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