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发债过程中产生的承销费、信托管理费、咨询费等手续费,可以抵扣增值税不?
1、发行债券支付给券商的承销费,不属于贷款服务而是券商直接收取的金融服务费,你公司取得券商开具的承销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俱乐部回复。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的集团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及投资,管理下属企业及咨询服务,为集团及下属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统借统还业务。公司所开发的房产项目为老项目,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
2019年度我司的收入如下:
1. 房屋销售收入5000万(增值税简易计税)
我是季报小规模纳税人,在3月末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选择4月1日生效,那本来4月份应该报的1-3月份季报现在要怎么报税呢,会产生什么滞纳金吗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4月1日为一般纳税人的,第一季度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公司参与司法拍卖从法院取得房产一套,开具的是行政事业单位收据,金额600万,持有不到一年时间,于当年以600万价格出售给另一公司(转让相关的契税等已缴交),现在该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600万的购房发票,我公司可以开具么?如可以,开票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原价转让,开发票需要缴税么?次月报税时我公司该如何申报?向税管员咨询,所以没有得到明确有效的答案。请麻烦详细解答下,如何开票以及事后如何进行税务申报,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按此操作。谢谢!
一、根据财税〔2017〕58号规定:“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通过协议出让取得高新区一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一期项目建成并销售完毕,已办理了部分房屋产权证书,在2009年市土委会会议明确工业用地政策调整停止办理房产证,从而导致一期项目已售未办证部分未能如期办理房产证,待建的二期项目建设停滞,2017年8月合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92号会议同意我公司将已售部分的房屋和待建的房屋土地性质由工业用途变更为商业办公用途,2017年9月我公司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并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前期已售未能办理房产证的陆续在2018年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进行了面积核减,请问我公司这种因政府政策原因导致未能办理房产证期间的土地使用时是否需要交纳?待建部分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如何确定?
拨工程款需要先开发票才能拨款 ,每期拨款发票金额总和大于工程完工审计金额,能否按实际工程完工审计后的金额缴税,不然就多缴税了,有什么其他的办法吗?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境外机构为我们提供境外的客源这种类似代理中介的服务,我司支付给境外机构的佣金是否为境外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天津的A公司吸收合并了河南郑州的B公司,A公司在河南郑州成立了一个分公司C来承接原B公司的业务(包括资产、负债、劳动力都由C分公司承接),B公司在税务注销时,其增值税留抵是转移到天津的A公司,还是转移到A公司在郑州成立的C分公司里?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因为项目没有确认收入,增值税暂为预缴,我去年6月份预缴5月份所属期增值税时,因忘改所属期,默认为申报所属期6月份的税款预缴,导致所属期5月份的税款实际已缴纳,但系统里所属期到了6月份。现在税局查到这个问题,要求我们更正申报,补交所属期5月份的税款,交滞纳金,当时已缴纳的税金申请退税。我单位税款一直都是按时缴纳,只不过是操作上出现了失误,现在要补税和缴纳滞纳金,是否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