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房地产企业开发新项目,分二期开发,一期已完工、销售开票;二期尚未完工。一期和二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待抵扣,问题如下:
1、一期售房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否可以同时抵减一期和二期的进项税额?
您好我是民航代理人,属于小规模企业。航空公司现在要求开具19年的代理费增值税专票发票。按照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原则,我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该为3个税点。但是咨询了税务局,税务局给出回答是:可以开具3点发票的同时必须上报:“同意放弃开具1个税点优惠政策”的说明。也就是说我从现在开具3个税点的这张发票开始,发生的所有业务所产生的发票再开具发票只能开3点发票,不允许享有开具1点发票的优惠政策了。请问这样是正确的吗?我不能享有优惠政策了?
疫情期间,对湖北籍员工进行隔离,发生的住宿费、餐费以及包车费用,是否属于福利支出,按工资薪金的14%进行税前扣除?如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另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求,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取得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按规定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不符合,则不可以。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单位使用零工(自然人)500元以下是否可以不代开税票,劳务人写收据入账,注明身份证号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1、若是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失业人员,只允许缴纳养老保险,对于未及时存足款项的,跨月不允许进行补缴。
2、若是本市户籍人员办理独立个人参保,中断不超过三个月(含本月)可进行补缴。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社保服务>查询缴费>社保缴费及查询”菜单下的银联在线缴费自行补缴;也可微信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点下方菜单“掌上办税>社保服务>社保缴费及查询”进行补缴;或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到就近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办税厅办理社保业务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工作日,办理前先通过“厦门税务”微信“掌上办税-办税预约”进行预约。
关于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里明文表述: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对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税务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要回传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及时接收,并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
我看了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国税发2009年312号文(回复大连税务局),
里面提到“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您需要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判别,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 ,当时未开具发票,现需要补开发票,可以按照增值税征收率开具,但因业务需要已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际征管操作中如何开具以及后续的申报事项的办理,需要进一步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核实;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需要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建议参考财税〔2016〕36号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您好,我公司投资于一项资管计划,合同约定保本固定收益,该资管计划投资于保本型产品。现资管计划取得收益,并分配给我公司,请问管理人和投资人是否都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