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执行“免抵退”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对其“免抵”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对其“免+抵”增值税征收还是对其“免抵”的“抵”增值税部分征收?
2、这是个特别重大的政策问题,我提的问题很清楚很直接,请明确答复吧?是对其“免+抵”增值税征收还是对其“免抵”的“抵”内销增值税部分征收?
福费廷业务增值税如何缴纳,是否按照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税法有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可以参考《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中的规定:
银行开展一级及二级市场福费廷业务以实 际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 增值税,如收取手续费,应就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 开展福费廷业务需要就利息开具发票的,由一级市场买入行 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级市场买 入行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向卖出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见附件。
盼复。
你好,请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中涉及的报关费、港杂费是否属于“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能否实行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请问一般纳税人收购木屑和刨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税率是否为免税?可否抵扣进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的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您好,我公司现有一项业务:我公司内部一块土地准备租给对方单位,现对于该土地上动产设备进行拆除,双方协议对方单位对于拆除的资产按照账面净值支付补偿款。我想咨询下:对方单位补偿的关于动产设备净值款我单位如何缴税?税率怎么确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同一控制下的无对价支付的吸收合并中,合并双方签订一份合并协议,约定在合并日之前将被合并方资产逐步分批次交割过户给合并方,上述情况应当认定为一次交易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是应当认定为多次交易分步实施完成合并,需在连续12个月内完成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为后者,12个月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以合并协议或合并决议为起算时间还是以第一笔资产完成过户为起算时间,截止日是否为全部交割并办理工商变更/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