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七、其他事项 ……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收到信息内容:贵单位在税务机关系统中登记的行业,经初步筛选判断,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中“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涉及的相关行业。如贵单位确实符合上述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省级地税、实际发放调查测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定标准内可扣除,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我公司从事石英矿开采、加工及销售,山东省资源税改革后“石英砂”税率为15%;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中对“天然石英砂”的税率规定为12%,“粉石英”税率为6%;如何区分“粉石英”和“石英砂”,“石英砂”经过加工磨细能否按照“粉石英”6%税率?
我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注册地在四川,因经营发展需要,在贵阳成立分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管理贵阳仓储物流资产,并在贵阳缴纳相关税费。根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相关规定,我公司下属分公司能否在贵阳享受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规定: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1.根据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A公司是中国境内汽车零部件生产商,产品出口到美国。由于中美贸易战美方对公司产品加征25%关税,导致公司产品亏损。经与客户沟通,现改为来了加工贸易方式,即由另一方B公司(中国境外)提供原材料,由A公司加工后复出口到B公司,B公司组装后再销售给美国客户。来料加工生产过程专用的固定资产,2年前购入并抵扣了进项税,后8年将全部用于生产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产品,请问是否要转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转出进项税额应该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