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控股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这种情况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通过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载开工日期2012年10月1日,竣工日期2013年10月1日,项目全部是自建自用项目(自己生产经营使用),未竣工验收,未办理产权登记。2020年4月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整体拍卖。请问:(1)增值税税目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还是销售不动产?(2)如果是销售不动产,是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3)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扣除?(4)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按规定加计扣除20%?(5)申报土地增值税时,是按房地产企业申报还是按非房地产企业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无超经营范围不得开票的限制规定。
我是自然人身份于2017年向其他单位出借资金1000万,约定月利息4%,已取得利息480万,本金800万,对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我缴纳个税依据是480*20%还是(480-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20%?另外接接如果剩余本金200万无法要回形成坏账,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否可以按照(480-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200)*20%计算?
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于政策调整,2020年医保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国家正在制定中,尚未最终确定,故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暂缓征收,具体征收时间待上级通知。暂缓征收期间,相关的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过程支付的下列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是属于开发成本还是期间费用?
1、城管局按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数量收取渣土服务费;
2、商品房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前,房地产管理局收取的开发项目面积测绘费;
在全面实施商品房销售“一价清”情况下,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支付的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设施安装和天然气供气管道设施安装工程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能不能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20%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时,能不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计算20%的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