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通过拍卖将2006年购买的门市通过拍卖行将其变卖。房屋是90年代末建设,购买时为清水房,无水电气等设施,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才能使用,时间已近20年购房资料丢失,通过房管调阅档案,有房屋买卖合同和一张无具体姓名的契税票,无其他资料。咨询税务老师,告知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第四条“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按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巴中市税务办税厅不同意按此文件执行。认为有购房合同就应该实行查账征收按20%征税。请问:纳税是否可以按3%缴纳个人所得税?
A企业经营室内外水乐园项目,我公司预购买A企业经营的水乐园项目资产(不是收购),包括:土地、房屋、设备设施、构筑物等,未来我公司将重新规划、重新开发该项目。请问我公司与A公司需要交纳哪些税种,税基和依据是什么。A公司应为我公司提供的发票应按照土地、房屋、设备设施、构筑物分别开具吗?
我是工程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对一个炼油厂企业进行大修作业,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拆一下来废旧资产炼油厂作价给我们(按3%税率对方开票销售),再由我们处理,我们对外销售处理,请问:我们再销售时税率是多少?税率是13%?,还是3%?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指出:“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第一个问题:社会团体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社会团体将劳务派遣服务费和派遣员工工资都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收到两笔款项后,出具两张增值税发票,内容为“劳务派遣服务费”、“派遣员工工资“。最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办理社保。请问,社会团体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并从劳务派遣公司取得内容为“派遣员工工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是否不能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支出,而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第二个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社会团体将派遣员工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并取得内容为“派遣员工工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将派遣员工工资作为劳务费支出,那么,社会团体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按劳务派遣工工资
2017年2月,社会团体采购人员购买香烟和白酒、红酒用于单位接待。为规避八项规定约束,要求销售方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货物名称填写食品,税率为17%。
请问:
1.购买香烟、白酒、红酒,普通发票的货物名称栏目填写食品,是否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变更品名?
税务文件明文“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总局答疑“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在会计准则上,我单位费用列支会计科目存在个别不规范现象,例如应在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而错误在邮电费列支,虽然会计科目使用错误,但是这些费用都是我单位合理合法的支出,那么,请问贵局在税务检查时,是否应从税法的角度对其进行纠正,也就是说从业务宣传费科目调增应纳税额所得额,然后从邮电费科目调减应纳税额所得额?我见过好多一二线城市的税务检查,遇到这样的情况,他们都是从税法的角度进行对应的调增和对应的调减,向这样的情况调增调减金额相同,企业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那么请问省局在检查时遇到这样的情况时,是否从业务宣传费科目调增应纳税额所得额,然后从邮电费科目调减应纳税额所得额,调增调减金额相同,企业不需要为这部分交税?请省局企业所得税处给予明确答复!谢谢!
根据财税〔2008〕160号规定:“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 我们公司有一笔贷款,目前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已诉诸法院。法院判决以某项资产抵偿,我司申请强制执行,发现资产设有优先受偿并已另案判决抵债,法院执行过程中认定暂无法强制执行,并终止本次执行,我司无法收回债权。 想请问一下 我们能否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资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来确认我司的债权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