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些单位不能做到工资按月足额发,可能会挪用、拖欠造成一季甚至半年发一次,这样就会出现尽管每月应收入不足5千(比如月薪应1千),但发工资那天一次性就会超过5千(多月积攒工资一次发放,比如单位一直不发工资,半年后突然发了6千,这是半年来的工资),请问个人所得税方面对此况怎么做?另外按照规定,关于对父母赡养费的问题,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扣除额一样吗?即是以赡养者为计量单位扣,还是以被赡养者为单位扣?谢谢!
您好 我们公司有一笔贷款,目前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已诉诸法院。法院判决以某项资产抵偿,我司申请强制执行,发现资产设有优先受偿并已另案判决抵债,法院执行过程中认定暂无法强制执行,并终止本次执行,我司无法收回债权。 想请问一下 我们能否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资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来确认我司的债权损失金额?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公司,与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物料制作服务合同,该文化传媒公司给我们制作一些户外广告喷绘布,雕刻字等,具体物料明细见附件;请问对方开具发票时,应税货物或劳务选择:销售货物,还是现代服务里面的广告服务?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网络零售的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产品,天猫平台扣取销售额3%的扣点,但是天猫平台对收取的扣点费用不开具发票,导致我公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被要求进行纳税调增,公司受到不必要的损失,由于该事项事实清楚,且不合理之处在天猫平台。
百善孝为先,我单位为本单位员工超过60岁的父母发放每月不超过300元的赡养费,请问我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的这部分赡养老年人的费用可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转省局企业所得税处给予明确答复,谢谢!
我是19年9月22日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19年12月底查询成绩得知通过了考试,填写个税申报时要求填写证书管理号,这是拿到后才可以填写,到今天20年6月10日湖北还未通知办理一级建造师合格证书,但是批准日期是19年9月22日,我申报个税减免时,我这个一级建造师如何申报,并且如何填写申报年限?算那一年的,是参加考试19年,批准日期为准还是拿到证书的2020年?
我单位是定位县域、服务三农的银行,主要发放农户、个体工商户等普惠性贷款,由于近几年经济下行,为了控制借款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贷款损失风险,我行自己出钱给部分借款人购买“借款人意外险”,且保险公司给我行开具了抬头为我行全称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请问我行这部分为了减少贷款风险的合理合法支出可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涉及税务检查,请转省局企业所得税处给予明确答复。万分感谢!
我是一家制造企业,咨询高新认定中集中研发的问题:
财税【2015】119 号第二条第三款: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销售500个商品给客户,另外免费赠送100个该商品给客户,那这100个要不要开票吗?开的话应该怎样体现呢?合同上分两行列示的,一行500有单价,一行100个无单价且备注免费赠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如属于销售折扣行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1.A出土地,B出资金,开发主体为A,建设完成后,按比例分房给B,请问AB的土增增值税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清算?
2.A出土地,B出资金,开发主体为B,建设完成后,按比例分房给A,请问AB的土增增值税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