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丰钢铁(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整体资产并签订《资产转让拆除合同》,涉及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其资产购置从 2000年到 2018年,涉及到增值税抵扣转型、及营改增,国丰钢铁开给我公司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清单),涉及税率3%、5%、9%、13%。我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在原地不能发挥原有生产经营功能,必须拆除。国丰钢铁的土地税、房产税减免到2020年底,由于该工程尚未结束,这种情况我公司还用再继续缴纳土地税、房产税吗?
请问三代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按什么税目和税率缴纳?
企业代扣代缴各税取得的手续费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是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学员举办专业能力认证考试。社会团体考务部门从该社会团体内设的其他部门选调具备一定专业水平的工作人员担任考试的监考、阅卷任务。
该社会团体向担任考试监考、阅卷任务的内部工作人员发放报酬,即监考费、阅卷费。(上述报酬未在该社会团体工资制度中体现,而是在社会团体考试项目管理细则中规定了报酬发放标准)
请问,社会团体对上述报酬,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分法是分为普同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三分法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产,目前西安市土增清算使用三分法较多。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8】87号)第一条规定的各类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上调0.5%。”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因为疫情原因,该类纳税人只有1月份营业且至今尚未恢复营业,纳税人在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暂时无法取回红冲,请问纳税人1月份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税吗?如果不能享受,请问是否可以按照参照总局2020【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一、根据您描述的情况,电影放映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不属于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范围,根据目前口径,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我司是电影放映行业,根据 财税【2020】25号文件,电影放映服务2020年1-12月免增增值税,我司在2020年1月对2019年已在未开票金额申报的电影放映收入开具专票,这个补开2019年专票会导致1月电影收入不能全额退税吗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若是补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去年的专用发票,不会影响1月份电影放映服务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