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皖人社发〔2020〕3号规定:“一、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
1.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已缴纳减免期间应减免费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抵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文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企业在2020年度是否可以继续按3%、9%计算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该计算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您好,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的是免税普通发票,则不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1、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时,是否可以将该宗土地的价值(包括在建与规划地块)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
2、应税房产配建了一些非应税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厂区花园等,在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时,是否应将这些建筑物所占土地的价值扣除?
1、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精神,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时,由于在建房产和待建房产尚未建成使用,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不属于应税房产,故不应当缴纳房产税,其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缴税。据此,该宗土地的地价,应按照建成和在建(包括待建)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建成房产所分摊的土地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在建和待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待房产建成后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行〔2019〕11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将“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据实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请问:2020年3月前向税局申请结算2019年度所属期车船税手续费,应该在2020年予以结算还是在2021年予以结算?
1.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您好!我们有出口一个样品,不收汇,然后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报关金额为CIF价,此笔不收客户钱,就是没有销售额,然后对应成本我们是做销售费用,这种情况适用免税政策,我有几个问题如下:
1.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要按FOB价开具出口发票?如果开发票就代表有销售额了,实际是没有。到时候增值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收入就会有差异了,这样是否允许?
2.如果开发票,请问此笔收入是否在增值税申报表里填(四)免税销售额,其中免税销售额这栏,然后此笔对应的原料要进项税额要转出?
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没有相关免税规定,应当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汽车销售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向其二级分销商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级分销商作为存货核算,不办理上牌手续,销售时再向其终端客户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请问:1、汽车销售公司能否向其二级分销商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2、二级分销商销售时能否再次向其终端客户开具“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3、二级分销商取得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能否抵扣其销项税?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我公司举行市场活动,对成功订购产品的客户赠送一定金额的加油卡,我公司购买的油卡发票项目为“预付卡销售或充值”,请问,赠送的油卡需要视同销售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但您公司销售订购产品时,附带赠送给客户的促销品,如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成功订购产品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成功订购产品,则不可能获得赠品,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产品价格中的。所以,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单位正式职工因加班,用餐费发票报销加班餐费,会计上计入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这部分金额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