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年度财产保险合同依据合同金额缴纳过印花税后,后期新购资产投保产生的保费是否需要补缴该部分的印花税?保险合同上的金额未变,仅根据合同上的费率计算新购资产的保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请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销售额500万元的计算,是按会计年度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还是按生产经营月份开始,12个月的经营期内计算。比如2019年4月开始经营-2020年3月合计收入120万元。2020年4月-2021年3月合计收入480万元。其中2020年1-12月超500万元,也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根据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您好,我公司现有一项业务:我公司内部一块土地准备租给对方单位,现对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不动产进行拆除,双方协议对方单位对于拆除的资产按照账面净值支付补偿款。我想咨询下:对方单位补偿的关于设备净值款我单位如何缴税?税率怎么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我们酒店在疫情期间针对住宿服务,部分单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就无法对全部的住宿服务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了呢?如果不能是否可以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然后在优惠政策结束后1个月开具红字发票享受免税的政策呢?如果无法在政策结束后1个月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否会受到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限制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法拍房己邀款,现要办证需要发票。但房产公司还要买受人交什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请问买拍人跟法院产生交易,房产公司有权收这两笔费用?如果可以收,又是按什么规定(比例)收?还是房产公司可以随便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转让财产取得收入,应并入企业当期收入,按月或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购买方自愿承担销售方对应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开具发票时征收,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为准!
拍卖企业不动产情形,以销售方(拍卖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义务人,但不干预买卖双方对交易税费实际承担人的相关约定。
出售使用中的电脑桌椅等固定资产 开票税率是多少呀 对方为小规模我方为一般纳税人 可以开具专票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公司有员工派往国外分支机构工作,薪资由国外分支机构发放,薪资中包含国外生活补助,租房补助,已在工作所在国家缴纳个税,该员工是否需要在国内汇算清缴个税,薪资中包含的(生活补助,租房补助)汇算清缴时,是否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老师您好,我司为员工或者员工直系亲属支付的一定标准的吊唁金,是否需要并入公司扣缴个税?
另外,员工本人结婚或者生育小孩,支付的一定标准的礼金,是否需要并入工资扣缴个税?
麻烦老师反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十一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同时,您如果在外地,可以通过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业务。
我是一家旅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自今年1月1日起住宿费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但是我先期已经开具近百份普通发票都是在税率栏标注3%税率。这些开具税率的收入能不能享受免征?
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