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员工社保时,结果提示“申报的属期小于该人员失业保险本次参保日期”,通过介质导入的申报方式同样如上提示,不清楚问题在哪,请问员工社保网上补缴具体怎么操作呢?
建议核实该员工失业保险本次参保登记时间(即贵公司失业保险增员时间),由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的特殊性,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缴费人“本次参保时间”以后的失业保险费的补缴,“本次参保时间”之前的补缴,向当地就业中心申请办理。社保申报系统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系统服务热线4000012266.
根据税收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农村地区不征收,关于哪些地方为城市,哪些地方为农村,是怎么界定的,城市的范围是以未来城市规划为准吗?我单位有一处房产所在地目前位于农村,但未来的城市规划区包括房产所在地,不知道该房产是否属于城市的房产,是否应交房产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根据皖地税函〔2003〕252号规定:“二、关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范围确定问题。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汽车品牌4S店在销售车辆过程中为各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所给付的代办手续费,4S店有保险兼业代理证的其代办手续费按现代服务业申报缴纳增值税(6%),无保险兼业代理证的其代办手续费作为销售收入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13%),代办手续费能作为价外费用吗(因为它不是向买方收取的)?这种做法对吗?这样是不是不公平,因为先开的4S店大多有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后面开业的4S店已经无法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销售满两年或满五年唯一住房认定,以契税完税证明或房产证注明的时间谁先的原则,契税完税证明文件规定是按填发时间,而房产证没文件说明是按填发时间,我认为应按房产证后面注明的购买或其他取得的时间计算
国税发〔2007〕33号
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根据皖政〔2012〕54号规定,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对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照地方税收征管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新建职工宿舍一栋,用于内部职工住宿,请问建造职工宿舍发生的进项税能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你好。我们新成立了一个公司,要办理税务登记。为避免走弯路顺利办理,我想问以下几个问题:1、办理税务登记是到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现场办理,还是在网上办理?2、如果是现场办理,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亲自到场?
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办理电子税务局注册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具体办理中,纳税人可依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提示,有选择性地完成上述等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未发生对外支付的行为,不需进行税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香港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该部分分红不可以比照财税字〔1994〕20号文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地产公司。2018年6月10日,我公司通过“招拍挂”形式竞买到一块面积约20亩的土地,并于2018年6月12日与当地国土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2018年年6月15日我公司向当地国土部门交付土地出让金15000万元(注: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注明该款项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事项,也没约定将来要缴纳该项费用)。在缴纳15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我公司依据缴纳的15000万元申报缴纳了契税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2019年11月,我公司按规定向当地住建部门办理了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同时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向住建部门(注:不是国土资源部门)缴纳了2000万元的市政建设配套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