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9月14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社保费征收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为配合做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决定对全省社保费征收系统进行停机升级,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停机升级安排 2020年9月23日18时至10月1日8时社保费征收系统停机升级,暂停办理单位缴费人和灵活就业缴费人缴费业务。停机升级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业务不受影响,正常办理。二、业务恢复安排 2020年10月1日8时起,上述暂停业务全部恢复正常。恢复后,单位缴费人和灵活就业缴费人缴费操作流程均无变化。
您好:请问集团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资金分拨子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适用统借统还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提供的具体业务类别,区分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为20%-40%三档,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
经营所得:对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预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对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代开发票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预征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对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单个公司存在同步开发5%简易、及一般计税口径项目,分别预缴简易及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在抵减增值税时,附表四及主表的抵减增值税,像简易开票产生应纳税金时,能否用一般计税9%预缴的税金去抵减。还是一定得按简易、一般 按项目去抵减,能否混抵。现广东省执行口径如何,是否与河南省税局一致??
我公司是二手车经销业务公司,从4s店购入时能抵扣13%的增值税,租赁用户一年后,销售时能否享受(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我单位作为承租方与物业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我单位需向物业支付保证金,如我单位提前结束租赁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现我单位因经营需要,在已实际发生租赁业务的情况下,提前终于与物业签订的租赁合同,物业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请问物业是否应就该笔保证金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予我单位。我方理解,我单位与物业方的租赁业务实际发生,对物业方而言,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属于因租赁业务而产生的收入,属于租赁收入的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物业方对此有异议,因此希望税务机关就该问题答疑,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
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我公司从事物流运输业务,为增加运力规模,我司允许与我司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社会车辆及司机挂靠我司经营,社会车辆及司机运输途中的油耗及过路过桥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社会车辆及司机挂靠我司经营,统一由我司与托运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完成运输后,由我司统一向托运企业收取运费,扣除挂靠管理费用后,剩余金额支付给挂靠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