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关于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合肥市政府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5号)于2011年取消了价格条件,请问在2011之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对于之前已经销售的普通住宅,在土地增值税免税的问题上是否只需考虑容积率和面积条件?还有,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5号)该文件能否提供一下,作为参考?
我公司是否可以委托有食堂的公司为我公司员工提供工作餐,我公司与该公司定期结算餐费,请问:
我公司没有发票,是否可以按双方公司结算的费用按职工福利费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您好:
《 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中规定了试点企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进行了规定。
问题:B公司是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有自已的生产业务,也有部分外购直接销售产品业务,对于采购其他公司使用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后的产品 直接对外进行销售,对方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B公司是否也属于文件规定的试点范围,需要计算抵扣,而不是凭发票抵扣。
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
一般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可按规定抵扣,具体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合同约定“利用我司的仓库及配送资源,在重庆主城内为客户提供仓储管理服务及根据客户书面订单信息,将相关货品按时运送到指定地点”。 请问,在同城内,将相关货品在约定好的时间内送到指定地点。是按“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缴纳6%增值税”,还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9%增值税”? 开票前需要去我司所属税局去核实税费种么?
我们拟在浙江某县注册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本司”),拟在机构所在地自主开发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电子商务业务;平台内经营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未经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入驻“本司”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服务或商品,消费者(采购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机构或个人)登陆电子商务平台下单采购,其中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双重角色,即平台内经营者同时是消费者,下单采购其它平台内经营者的服务或商品。本司重点为服务贸易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你好,公司在2019年时已经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又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符合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条件,还能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你好,公司在2019年时已经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又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符合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条件,还能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