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公司共同成立了合伙企业C,合伙企业C持有上市公司M的股票,且M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内。现阶段合伙企业C要申请注销。持有的M公司股票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可以通过非交易过户。那M公司股票由C过户到A和B公司,C公司是否要缴纳增值税?A和B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销售价值5000的手机,购买手机再赠送价值200的无线充电器。那么在增值税上,首先这5000的手机,按照5000*13%=650元,计算销项。然后无偿赠送货物(无线充),也视同销售,应该计算200*13%=26元的销项。
问题是:我们开票是只开具5000元手机的专用发票,无线充是不用开具发票吗?然后销售手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填写开具专票收入和税额。但是无线充视同销售的26元销项税额,应该如何填写申报表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是预销售额满足200万,还是实际年销售额满200/300万?
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是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现进行土增税清算,我们财务费用使用使用据实扣除方式,根据内蒙古有关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可售地下车库(位)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享有的成本费用也不予扣除。”,请问已分摊至地下车位的资本化利息是否可以按照“土增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调整至财务费用进行扣除”有关规定进行扣除
一般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可按规定抵扣,具体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