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对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照地方税收征管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A公司、B公司是甲集团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B公司在某市分别购买一块土地,两块土地相连在一起,属于同一园区。因发展需要,A公司需要在B公司的土地上建设办公楼(该地块的土地权属依然是属于B公司,A公司建造完办公楼后,办公楼的不动产证仍登记在B公司名下),A公司与建造办公楼的建设工程承包方签订合同,办公楼建设所需资金由A公司支付,建设工程的承包方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此规定没有要求必须是改制重组过程才可以暂免征收。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第八条,上述规定已经废止。财税〔2015〕5号和财税〔2018〕57号文件都是对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但两个文件都没有对重组给出明确的范围。对于单位和个人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或增资,是否属于重组,不征土地增值税。
请问: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返迁房按市场价计收入同时计成本,收入为不含税价,成本是否含税?
案例:房地产老项目返迁房市场价值1050万元,其中不含税价1000万,增值税50万。
第一种处理方式,拆迁成本1050万,理由是:
我公司是租赁房产装修后转租给客户,通俗讲就是二房东,根据江苏省2018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商业购销合同按照商品销售收入核定比例为40%
我司的房租收入是否是:房租收入*40%*千分之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政发〔2012〕41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是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我司有一境外加工业务,经咨询因业务发生地点为境外,不属于中国增值税应税范围。由于甲方同为中国境内企业,要求我司提供增值税发票,作为入账凭证。请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如何开具发票,是否可以开具免税发票,如开具是否会涉及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而受到处罚。如不能开票,甲方依据什么凭证入账,我司依据什么计收,按未开票收入申报吗
请问,我司为房产公司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和捐赠是否计缴印花税?
主要有以下情况:
1.随机无偿赠送U盘、笔记本等
2.大型活动,抽奖,奖品有电视机、冰箱。
3.特别活动,最高奖为汽车。
4.还有就是购买本司商品房附赠小商品(不另外收取费用)
5.今年3月份,本司采购防疫物资一批,对外无偿捐赠防疫物资未签订任何合同,是否不用计缴印花税?
6.今年8月份,本司采购电子器材一批,无偿捐赠给西藏一所医院并签定捐赠合同,是否不用计缴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