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 土地用权转让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征收印花税,请问按什么计税依据征收?政府部门如何也要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5月底我公司支付西华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址坊分公司尾款后对方一直推脱到现在都不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才能让对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条 规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020年9月14日咨询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针对答复提出以下两点疑问:
①请明确得出结论具体参照哪个文件的哪一条条款?是否存在随意解读政策误导纳税人?
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等同?请明确“相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方便纳税人进一步咨询。
请参阅《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外购已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何时或那个环节抵扣已纳消费税?比如外购高档香水精(消费税征税范围内),不含税购入金额为40万,内含已纳消费税40*0.15=6万,当月全部领用生产高档香水,但生产的高档香水当月未销售。请问当月能否抵扣已纳的消费税6万元?
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办理流程: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套餐业务】--【新办纳税人业务套餐】;如无法正常办理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人工窗口办理业务,无需提供材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办理流程: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如无法正常办理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人工窗口办理业务,需提供材料有:《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2份,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1份。”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13%税率),在4月份疫情期间,我司从供应商购买一批口罩(发票税率1%)并向境外企业捐赠,问题:1. 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2. 如是,应按1%还是13%的税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属上述情形,应按照上述规定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另外,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请问房开企业公司的样板间装修,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服务开具-建筑发票-装修费,该发票未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 项目名称,是否不合规应该退回重开。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