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承包经营中,收取管理费、利润分成、及按销售收入分成,都可以视为承包经营吗,承包人与发包人分别已各自的分成纳税,这样理解对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一……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1号)规定,一、纳税主体确认 出租车采取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出租车公司名义经营并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二、计税依据确定 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应并入出租车公司收入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是指其营运收入总额,不得扣减出租车公司向承包、承租、挂靠人收取的承包费、承租费、管理费。……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从您的描述来看,暂不清楚您具体提供什么业务,具体形式是什么,咨询哪个税种的缴纳问题,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界定。如您仍有疑问,您可重新描述问题后再次提交。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我司为一家生猪养殖公司,采购一批猪苗均重约20斤,养殖了一个月后,因考虑到猪场周边环境的生物安全情况,我司将长到约70斤的猪对外进行了销售,对于我司上述业务,是否因为养殖时间太短而不能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请税务部门给与专业的解释,谢谢。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我们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开挖出一些砂、土、石料,由于原位置已用其他新材料代替,开挖出来的材料用于直接销售。想请问一下,这个情况是否属于财税〔2009〕9号中,销售自产砂、土、石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如适用,是否需要备案?还有无其他应注意事项?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司在项目内开发的商业业态建设期初作为售楼部,后整体销售转让,请问售楼处、样板房等用房的建造费和装修费土增清算时如何计算扣除?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在开发小区内、项目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二、依托项目主体内的临时售楼部、样板房,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物品包括车辆、机械设备之类的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请问,我是一名河南省的包工头,提供零星建筑服务,2017年我到安徽省相邻地市从A公司处以个人名义承包了一项路面铺设小工程。2020年随着规模扩大,我在河南省成立了建筑企业并担任法人。现在A公司要求我就2017年路面铺设工程业务提供发票,我能否去当地税务局以个人名义代开发票?
A公司投资成立甲乙两家独立企业(投资占比100%),现在准备将甲企业的土地转让给乙企业,请问转让环节有无税收优惠政策?转让环节减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