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注册在西部地区的建筑类企业,主要业务:承接建筑施工安装和工程项目咨询,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要求,具体: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城市及市域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含轻轨、有轨电车)”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主营收入占总收入达70%以上,是否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如来文所述指的是增值税方面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纳税人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其应税行为的性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您单位的实际情况如实申报。另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农业合作社生产农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需要取得合规发票吗?不取得合规发票对应的农产品收入是不是也可以享受免税条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正常减掉这部分收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上述优惠政策针对该项目的所得进行减免,应准确核算项目所得,并及时提供成本费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我公司是农业合作社,生产农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当地税务局要求必须取得合规发票。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吗?为什么还要求我公司取得合规发票,否则就要求我们补交前几年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局这样要求有依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增值税的纳税人同时还应缴纳附加税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9号)规定:“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12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规定:“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3号)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咨询下:我司是一光伏发电企业,可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现我司收到税务通知,要求对16年开始的补贴按17%税率申报增值税。据了解,由于光伏拖欠,国家电网2020年收到16年的补贴后才拨付给发电企业,国家电网2020年也是按照13%的税率向国家财政申请的以前年度补贴,若企业再按17%税率开票缴税,不合理,而且根据可再生根据第十二条“电网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一般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目录优先顺序及结算要求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因此,我司2020年收到16年补贴应该按照13%税率开票较为合理。。我司关联的山东,安徽等省份企业也是按照13%的税率开票,申报增值税。现在就内蒙税务这边电网和税务要求有些不一样,也不知道到底怎么开票纳税了?
您好,我司是一家专业技术服务企业,主业从事技术开发服务,签订了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内容既包含硬件也包含服务,且硬件金额占比较大,约占50%以上。合同已签订成全额按6%计算增值税。请问该情形下是否适用混合销售?是否可全额按照6%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