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按170元/平方米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取得土地后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收取的费用,而不是在七通一平时发生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你好,想咨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个税扣缴问题。
A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入伙了B服务合伙企业。B服务合伙企业产生经营所得,并向A投资合伙企业分配了经营分红。则A投资合伙企业对A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请问A投资企业是应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分红所得”科目为A的合伙人申报代扣代缴
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关联方间互相无偿借款都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采用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成两个房地产公司,主要是把自持物业分立至派生公司(本企业长期持有,不出售),现在原存续企业进行土增税清算,请问是否应该把分立至派生公司的自持物业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并纳入土增税清算?有相关政策文件吗?
本公司是一家在青海省经营的汽车4S店,主营业务包括品牌新车销售以及售后产品及服务(包括零部件和汽车用品销售、维修及保养服务等)。根据“财税[2011]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60%以上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立合同人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你好,敝司是一家提供绿化灌溉的企业,敝司和客户A签订一项合同,就是提供一套绿化灌溉设备系统,同时收取3年的养护费,如果合同执行完毕,这套设备免费提供给A公司使用,请问,对于这项业务,在前面的咨询回复里面:贵局的意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要视同销售,那么我想问下具体的价值该如何分摊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得税有明确规定对于销售商品的按总销售额在各项商品按公允价值分摊。那这种买服务送设备是否适合这项规定?增值税又该怎么确定收入呢?
案例:房地产老项目返迁房市场价值1050万元,其中不含税价1000万,增值税50万。
第一种处理方式,开发成本1050万,理由是:
依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一)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在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一)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制度。本公告明确,《信用管理办法》中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一是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二)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1.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目前《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