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区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以下理解是否正确?
两者区别:
一是费用性质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种政府性基金,而“市政建设配套费”只是一种费用。
二是征收单位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交到财政部门,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交到国土部门。
三是征收时间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交付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交付的。
四是征收依据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规划建筑面积和每平方米的缴费标准计算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金额是与取得的土地面积有关。
五是征收目的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收取的,是为了改变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而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经济利益。
你好!我公司是大豆加工企业,做大豆期货业务,一部分大豆期货实现了“实物交割”,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另一部分大豆期货进行了“对冲平仓”处理,没有实物交割,请问这部分“对冲平仓”期货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按什么税目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文件规定: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是否说明货物期货“对冲平仓”期货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您好,在留言区看到有内蒙古的纳税人朋友询问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问题,内蒙古税务局的解释是不免征。所以想问下安徽省有无类似的文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
“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附件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老师,你好,我公司派员工到A地出差,公司到A地之间的交通费及在A地的住宿费进行实报实销,但是在A地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及交通费,不予报销,按照公司标准,每日支付150元的补贴,我想咨询一下,这150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租赁的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是否按照容积率将土地租金并入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假如A建筑企业2019年1-6月承包本地项目,取得预收款100万元,由于工程未结算,一直未开发票也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2020年税务检查时对这100万元预收款,未预缴增值税是否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1、关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现在是否还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发【2013】6号文,第四条第14点,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这个文件是否有效,现在是按哪个文件来执行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个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应该出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