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应新疆政府访惠聚办公室响应,单位人员驻村休假往返报销的机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报销的机票是否需要合并计算个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公司2018年度有部分运费发票未能取得,但已先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20年税务机关检查告知后补回符合规定的运费发票,这部分运费是否还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综上所述,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第四十五条,关联企业借款损失可扣除,是否可以认为,关联企业间的债权损失扣除,可以不参考第四十六条的限定?因为实际中关联企业间不存在追偿的必要。
2、上述的第四十五条的,独立交易原则,是对资产转让损失的限定,不对借款损失限定,这样理解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告知书》规定:
一、简易注销免办服务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维护。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房产税申报
【业务描述】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
不支持免填服务的税务机关所辖的房产税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我公司从事物流运输业务,为增加运力规模,我司允许与我司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社会车辆及司机挂靠我司经营,社会车辆及司机运输途中的油耗及过路过桥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社会车辆及司机挂靠我司经营,统一由我司与托运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完成运输后,由我司统一向托运企业收取运费,扣除挂靠管理费用后,剩余金额支付给挂靠司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您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建议参考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出租方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如属于价外费用,该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因承租方违约支付给出租方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
因此,因客户违约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应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