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已变更了相关票面信息,则应该按变更后的信息开具及收取发票。另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给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业务,充电收费主要分两部分(电费和服务费)。请问:1、充电业务是属于兼营还是混营或是其他经营,2、收取的收入是否可以全部按照提供服务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我单位为非运输企业,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发生了运输业务,对方要求开具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据实开具
第六节 交通运输服务
一、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客户通过汽车4S店购买车辆保险,4S店返还给客户的保险返利,是否可以凭银行付款单及公司内部自制凭证做所得税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苏地税规[2013]6号 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请问实收资本印花税是不是都是按年申报的?还是说首次申报是按月,以后年度增加了才是按年。
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条例,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因此,若员工与厦门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厦门企业办理社保参保缴费。问题所述社保异地缴纳,对购房、购车是否有影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涉税问题
我司属企业为支持火车北站扩能改造地方配套项目,与成都市金牛区及成华区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签订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合同》,合同约定,对征收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给与补偿。请问:在政府征收土地环节,对被拆迁房屋及建筑物的补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二、相关政策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观点
我司认为:政府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给予企业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等不应征收增值税。理由有三点(详见附件:《企业认为政策性搬迁房屋建筑物补偿不应缴纳增值税的观点》)。
第一,增值税征收范围是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税服务、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不应征收增值税。
第二、财税[2016]36号并未明确被拆迁房屋及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企业认为对地面上建筑物征收增值税就没有依据。
第三、财税[2016]36号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过渡政策, “营改增”之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不征营业税。
综上,我司认为政府征收我司土地时,对我司房屋及建筑物的补偿不应该征收增值税。
我司观点是否正确,请省局明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