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立合同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您好,非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若是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是该规定出台后,在具体工作中,有个疑问: 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设备租赁企业仅提供设备和人员为施工企业提供服务,不提供施工材料,此类业务能否定义为甲供工程合同,从而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式?希望老师能够帮助解疑,谢谢。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税法规定城建税及附加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想咨询两者是否矛盾?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执行哪项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您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建议参考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农产品加工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外购入库的大米加工成米粉,将米粉包装后销售出去,请问:将大米加工成米粉后包装出售,这个加工过程是属于农产品初级加工呢还是农产品深加工??盼复,谢谢
商建发〔2005〕1号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了房产证,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进行土地清算?
您好!我司是建有一套4500t/d水泥窑协同处理垃圾生产线(带纯低温余热发电),该生产线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为龙岩市(含下属各县市)及龙岩周边的漳州市等提供城市生活垃圾、污泥的处理服务。
根据财税(2015)78号的规定: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退税比例70%。
该项目2018.7投产,投资巨大,预算总投资7.8亿元。其中垃圾处置系统投资约8000万元,进项税额较多,投资的进项全部归集后大约有1000万的进项税额;收入少(只有市财政的75元/吨到位,省财政的75元/吨一直未落实),销项税额少(税点只有6%),垃圾处置系统设计年处置量13.2万吨,处置费收入990万元,销项税额56万元。没有原料消耗,只有少量行车消耗的电力和维修费有进项。按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服务)应单独计算应交税金,这样计算我司要近20年好才能享受增值税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司的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带纯低温余热发电及循环经济(协同处理垃圾)示范项目,是真正的环保工程,民生工程,投资大,收入少(省级财政的75元/吨处置费难以落实)。垃圾处置系统是“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带纯低温余热发电及循环经济(协同处理垃圾)示范项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作为一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的,也是一起运行才能起到垃圾处置的无害化、资源化、零排放,而且窑内1800℃高温能充分降解二噁英,很好地解决了垃圾发电低温焚烧无法处理二噁英的难题。垃圾处置系统预处置垃圾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液都要进水泥窑进行最终处理。
请问垃圾处置系统投资产生的进项税额作为“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带纯低温余热发电及循环经济(协同处理垃圾)示范项目”的进项税额一起计算应交税额,不与垃圾处置费的销项税额单独计算应交税额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