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规定:“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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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根据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请问创投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取得的收入,个人合伙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你好,请问在河南南阳市镇平县老庄镇农村出租一间住房,房屋属农村建筑没有房产证,租房者用于日常住宿生活用,租金大概每月在1400左右,一年费用在14000元,租房者需要出租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这个需要交纳的税是多少?税率是如何计算的,税率是多少呢?谢谢!请尽快回答为盼!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开发商住楼综合体一栋,建筑面积1.2平方米,其中商住楼盘0.4万平方米。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综合体土地增值税增值额-2230万元,其中:商业门面房土地增值税增值额530万元,住宅土地增值税增值额-2760万元。
请问是按照住宅和商业门面房分别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还是将整个综合体汇总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将整个综合体汇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将住宅和商业门面房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那需要缴纳159.2万元土地增值税。请问如何处理?
关于您提交的问题,请参考如下文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的通知》,纳服规范已取消该事项的增值税免税备案。
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安徽省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按规定应开具税率“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0%税率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税收凭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