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4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处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处理”。请问,如果纳税人拒不缴纳应当预缴的税款,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无管辖权和执法权?
公司收到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固定利率的优先股股利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公司购买固定利率的永续债,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在实际销售中,购买方支付预付的购房款时往往要求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所以,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与服务税收类别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规定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相关政策,资本化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加计扣除,且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如该无形资产在第五年被新技术替代已无使用价值,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要求确认资产损失,能否在第五年针对确认损失金额一次性加计扣除?
如,某无形资产2020年1月形成,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金额120万,2020-2023年前四年每年税法摊销12万并加计扣除,2024年初确认资产损失72万元,请问2024年汇算清缴时能否一次性针对72万元加计扣除?
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货物交付后,因A公司的产品品质未达到原与B公司签订的品质协议要求,按照原合约约定需要赔偿B公司10万元。请问针对这10万元,A或者B公司应该如何开票?
您好,8月末刚刚税务登记的,今天看到我的待办申报中有这些需要办理,请问注册资金的印花税现在都是认缴,可以到分批实缴入资再申报吗,请回复,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请问下针对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如下两项情况中的,第二项目前税法中有哪些规定呢?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股东投入土地进行开发,现在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土地成本可以按照评估值扣除吗?股东投入时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扣除吗?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第三十二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当是实际发生的。除另有规定外,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信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因此,前期策划费若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