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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个人买卖股权涉及哪些税种?相关税种怎么计算?

个人买卖股权涉及哪些税种?相关税种怎么计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八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在股权交易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过户费等。

发布时间:2021-09-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公司母公司下的全资子公司适用吗?如何认定集团公司?

我公司母公司下的全资子公司适用吗?如何认定集团公司?

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   如果只是母子公司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1-09-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请问房地产企业是否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为建筑公司,作为房地产企业是否需缴纳环保

请问房地产企业是否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为建筑公司,作为房地产企业是否需缴纳环保

请问房地产企业是否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为建筑公司,作为房地产企业是否需缴纳环保税。如需缴纳,按施工证面积还是在建面积核算,何时为环保税停缴期限

发布时间:2021-09-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请问代缴是什么意思?需要后期由产权所有人付给代缴企业代缴的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1-09-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纳税知识

收购发票具有抵扣进项税额功能,那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能否开具收购发票?依据是什么?

收购发票具有抵扣进项税额功能,那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能否开具收购发票?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7)6号)的相关规定,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问题。(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二)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发票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未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领用无抵扣联《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三)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且未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领用五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三联作为抵扣凭证联;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其他纳税人可申请领用两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票种核定。

发布时间:2021-09-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此业务如果不能开具发票,能否凭合同协议、收据、有关付款凭证税前列支(金额较大)?

此业务如果不能开具发票,能否凭合同协议、收据、有关付款凭证税前列支(金额较大)?

A公司是生产钢材企业,因经营需要修建铁一段铁路用于运输原材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考虑完工后运营时候对B公司(旅游公司)整体规化、经营、人文景观、生态环境、长远规划、污染等各方面产生无形的影响和经济损失。为此B公司要一笔金额较大的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1-09-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开设了银行账户,在设立分支机构前,总公司已经签订了购货合同,并通过总公司账户支付了部分货款,这样造成了增值税发票部分不能四流合一,请问供货方向分支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在分公司进项抵扣吗?

开设了银行账户,在设立分支机构前,总公司已经签订了购货合同,并通过总公司账户支付了部分货款,这样造成了增值税发票部分不能四流合一,请问供货方向分支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在分公司进项抵扣吗?

我公司是浙江省建筑业企业,在河北省承接了工程业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当地政府要求,我公司在河北省设立了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开设了银行账户,在设立分支机构前,总公司已经签订了购货合同,并通过总公司账户支付了部分货款,这样造成了增值税发票部分不能四流合一,请问供货方向分支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在分公司进项抵扣吗?

发布时间:2021-09-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履带式挖掘机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履带式挖掘机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发布时间:2021-09-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车船税  

办税百问

申请自开专票不能后退回代开状态的规定使我们身陷囹圄,恳请不要限制纳税人退回到代开状态

申请自开专票不能后退回代开状态的规定使我们身陷囹圄,恳请不要限制纳税人退回到代开状态

我们被税务局工作人员的申请自开专票“更方便,可以自己打印发票,什么都一样”所误导(自开代开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操作系统,怎么会一样呢?),申请了自开专票,但由于办公场地狭小,实在不适合专门购买上千元的针式打印机(早年由于工作需要,已经有带扫描功能的喷墨打印机了),所以这几个月不得不到处去借打印机打印发票,却又因为请不起专门的财务人员操作系统不熟悉,所以多次反复往返无用功,以致自今年1月份到现在8月25日至今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不出发票,就收不到费用,这对我们而言真是莫大的灾难。我们认为不允许申请自开者退回到代开状态,是极为不合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委托方收回一批委托加工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后续直接出售。已经将消费税交给受托方,请问委托方需要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并如何监控受托方已经如实缴纳消费税呢?

委托方收回一批委托加工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后续直接出售。已经将消费税交给受托方,请问委托方需要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并如何监控受托方已经如实缴纳消费税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税务部门之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特定涉税信息的查询,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欠税信息的查询,由各级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因此,如您为纳税人,并且您不是对自身的信息进行查询的,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发布时间:2021-09-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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