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2113国增值税暂行条例5261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问题:分机构独立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货物移送免增值税吗?
我司是一家小型租赁公司,与租户签订的合同为每月10号收取当月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合同未约定预收方式),但有个别租户会月底提前交纳次月10应交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交纳金额不一定等于次月10号应收的金额),我们是否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来交纳增值税,而无需按照月底收取预收款当天来交纳增值税(虽然提供的是租赁服务,但合同并为约定按季度或者年度预收方式)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青政[1985]63号)》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我公司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的相关问题与供应商产生分歧,供应商为养殖专业合作社,夏季收割期间自当地农民田地中无偿收集大量小麦等秸秆打捆后销售给我公司,由于该秸秆并非来源于其合作社社员承包的土地,我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认定该业务并不符合免税政策,对方与我公司意见相反。无奈之下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业务是政府支持的产业,符合免税条件,但我公司对于该回答仍有疑义,供应商现在听了主管税务机关的解读非要给我们提供免税发票,怎么办?政府支持的产业太多了,但不代表政府支持的所有产业都可以符合免税条件吧?
因代扣费款不成功或其他原因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款的,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进入“社保服务-查询缴费-社保缴费及查询”页面,使用“银联在线缴费”自行补缴医疗保险费款;也可手机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掌上办税-社保服务—社保缴费查询”,用银联缴费功能自行补缴医疗保险费款;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
目前境内甲企业将位于境外的货物销售给同属境内的乙企业,请问,甲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如果该收入需要交纳增值税,那后来该货物进口入关时,由谁交纳报关时的增值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2009年于商丘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购房,工商局系统查询到现睢县分公司已吊销,商丘母公司处于歇业状态,购买的房产位于商丘市睢县,目前只有交款收据,没有发票,房地产公司目前状况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调取存根
如来文所述指的是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方面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因此,如来文所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符合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形的,可免征增值税,申报享受;如不符合,则应按适用征收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司收到担保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因认为不能抵扣,所以在发票勾选中,是不抵扣。现因需退4.5万元。我司要开具4.5万元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如我司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上20行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2547.17元,如何处理?
已按照合同总额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最后结算价小于合同金额时(已跨月),多开部分发票应如何处理:将原按合同金额金额开具的发票联次收齐后红冲,再按照结算价开具蓝字发票?;还是应该按照(合同金额-结算金额)的差额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