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这里的“所载金额”指协议转让价格还是协议转让的股权金额呢?
请问,企业发行单用途卡及多用途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在充值时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按照土地挂牌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商需配建安置房10000平米,并无偿移交政府部门。请问配建房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怎么处理(视同销售的,销售价格如何确定);如土地增值税上需视同销售处理,那在移交政府部门环节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我是一家运输企业,正在承运的物资为“麦芽”,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我司运输的麦芽,属于规定的“粮食”吗?据了解,麦芽是用于生产啤酒的工业原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具体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再次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我公司为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本项目应配建的保障房通过购买其他房地产公司建设的商品房再无偿移交给政府。我公司有与第三方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协议、商品房购买发票、与政府部门签订的三方保障房配建合同以及保障房移交协议。此业务发生的成本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行扣除?若无法扣除预计增加企业土地增值税385万元,企业负担较重,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