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出租房产给XX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已于2019年12月开具租金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给XX分公司。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XX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无力承担租金,拟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租金拟由XX总公司承担。现我司要收回租金,XX总公司要求我司必须将已开具的租金发票冲红,再重新开具给XX总公司,才能支付租金。请问XX总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如我司按XX总公司的要求办理,是否可行,有什么税务风险?
我公司在境外购买了外国企业的视屏网课,这个是已经录好的,买了之后拿回到境内来看,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有一个网课是在线的,国外上课的时候国内同步收看,购买这个网课的钱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2018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合伙企业合伙人投入,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不缴纳出资印花税。
(2)、目前在税务局申报的财务报表,只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税务局申报的财务报表并没有“合伙人资本”科目。那纳税人是否要交印花税呢?那纳税人季度申报财务报表要怎么来填写呢?因为税务局的报表没有合伙人资本这个会计科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第二条规定“二、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文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请问一下税务局在征收我的原始股票减持个人所得税时,计算依据错误,导致多收了很多,请问如何申请退款?以及若能退款可否申请利息?利息计算利率依据和计息时间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司欲将“某单独业务组合”(含设备及材料等)以净值投资至下属全资子公司,请问本业务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我是一家新成立不久公司的股东,未实缴资本,如果我以10元转让我所持有的50万股权,申报印花税的计税金额应该是10元还是50万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