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请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18年、2019年均有购进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即用于一般项目也用于即征即退项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摊,有什么文件依据?如果需要分摊应如何分摊?
根据财税〔2015〕78号规定:“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我想请教一下,外币业务是否可以变更结算汇率。原来我们使用的是月初一日的汇率,根据实际需要想改为使用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进行结算,是否可以?因为涉及退税业务,请尽快答复,谢谢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办理时间。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我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工程,金额暂定1亿元,具体金额工程决算时会有少许变动。现建筑公司给我司开具的专用发票金额为100万元/张,每张发票上数量均填“1“,单位填"项",此种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2019年,境内甲公司聘请香港境内的乙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约定2019年全年度税后咨询服务费100万元,涉及的境内各种税费均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2019年12月完成了咨询服务。2019年度全年乙公司派人来境内现场提供服务的时间累计不超过60天。请问:
我公司去年底刚成立,股东认缴股本1000万,一直未经营,也没有资产,今年疫情,不打算经营,股东把股权零价转让给了别人。因为转让价不能低于公司净资产,现在公司净资产是按账面净资产零计算,还是按账面净资产零+认缴股本1000万来计算?也就是股东在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税时,是按照零还是按照1000万申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