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的自备电厂利用生产过程中的余气来发电,节约了资源还可以降低成本,为了充分利用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减免税的政策,可以转让给第三方公司来独立运营吗?这样子的话是不是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减免呢?具体的政策可以提供下吗?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主体需要经过认证吗?电厂都建好了3年了不知道是不是还可以这么操作呢?因为以前对这个政策不是很熟悉,最近才听说的。
按照: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问:A企业为工业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企业在A企业闲置处存放一台自动贩卖机,使用A企业的电力,A向B收取电费800元/年,请问A企业该如何向B开具发票?发票内容类别选择“供电”可以吗?
应就其收取的电费全额开具发票。发票开具项目应当是经营范围之内的,临时超范围经营的业务,并且开票系统中税务机关已认定的业务范围中有此项,可以自行开具(原则上已认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企业工商经营范围确定),开票系统中无此项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按其规定增项或代开发票。若属于日后长期从事该业务则需要到工商办理增项,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增加该征收品目后可以自行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植物类
您好,我单位是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之间(跨区域)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规定:(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上述文件应当视同销售(立意初衷在于解决税源管理问题),但本单位已经申请并执行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是否仍需按暂行条例视同销售开票呢。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需核实具体业务内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面粉厂对外销售小麦次粉,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税率为9%,小麦次粉的购买方是一家商贸企业,商贸企业对外销售小麦次粉,
问:此时,商贸企业对外销售小麦次粉,开具普通发票,能否按照饲料产品对待,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急速回。
存量房交易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按照核定价格开具,免征增值税按照合同价开具。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经营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所以无论何种情形,均应当按照合同所载金额开具。如果一套房产a以60万取得,取得时核定计税价格90万,a出售时合同约定90万,税务核定90万。按照现行规定个税90-90应纳税额0,实际纳税人净得30万,应纳税额应为30万。现行政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请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文件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