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商厅租赁发票含税11333,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合同金额的1%收取,113.33元,个人代开汽车租赁发票含税12000,个人所得税按合同不含税金额的20%收取,12000/1.01*0.2=2376.24元,同样是财产租赁所得,税率不一致,政策依据是什么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银行给我司开了4张贷款利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此4张普票原件丢失,电子税务局“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模块设置的下拉菜单里只能选择我司自己领取的发票,不能填写对方开具的发票(系统截图见附件)。按电子税务局系统的逻辑,上述发票无需报告,因为不管开票方(仅限空白发票及存根联)还是收票方都无法报告,是否意味着这种情形无需报告?
基本情况:甲、乙两个自然人在宁波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A,合伙企业A和公司B、公司C在杭州设立一家合伙企业D,同时甲、乙两个自然人和D合伙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问题:甲、乙两个自然人每月从D合伙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税目缴纳,纳税地点在哪里?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请问一家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企业,2018年购入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项目也用于即征即退项目,请问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需要分摊到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中吗?如果需要分摊应该如何分摊?如不需要分摊是不是单独申报在一般项目抵扣即可。
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收入 ,开具的发票有6%的专票、6%的普票,还有0税率的普票,申报增值税时6%的专票和普票有按照开具发票的税额进行申报纳税,0税率免税,请问针对这些收入取得的进项要如何抵扣?
您好,如不属于下列不得抵扣情形的,则不区分销项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可据实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需要核实该笔费用是否为法院收取的诉讼费。
如属于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应按实际业务类型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某企业A,拟通过分立的方式进行重组,派生分立出企业B。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