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大额租赁费无法取得发票入账,支付租赁款项如果先计入费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出,出租方个人需承担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因未开票,所以出租方个人未缴纳,此情况税务稽查时会不会由企业承担税金及处罚?
出租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除了不动产权属资料,不动产合同、协议,税务机关还认可其他什么资料可以作为代开发票时的权属证明?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办理材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是什么?必须是小型微利企业吗?必须是与研发有关的固定资产吗?
市轨道交通项目公司对沿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绿化、非机动车棚、小区塑料玩具及场地地坪等)支付补偿(补偿款由财政局拨付项目公司代为支付,项目公司对外签订补偿协议。土地使用权先收回国有,再由国土局划拨给轨道交通项目公司),1、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是否属于应税项目需要对方单位或个人开具增值税发票?2、其中涉及补偿给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需要小区业主委员会去税局代开发票?收据是否可以?(主要为轻轨地上车站的楼扶梯占用沿街小区或单位部分土地及地面附属物)
2019年财政部、总局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请问:1、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一般纳税人? 2、政府下属的国有城投市政公司,形成的资产主要是无法销售市政道路、市政管网等市政设施(无销项税额),仅有部分停车场租金收入,故存在大量的增量留抵税额,且其他条件也符合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请问对这类市政公司可否享受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你好:我想咨询下针对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其征税范围包含出口免抵部分吗?我刚查了财税〔2005〕25号还是全文有效,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7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于2018年按照规划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就是市政建设配套费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契税的计税依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法院判决给个人的财物要交税,这个我清楚。但是我不清楚的是交税的时间,是从判决之日起就应交税呢,还是可以等到执行之后,也就是财物到手之后再交税,因为执行难问题,判决后与执行后这两者之间的时间可能差几年呢,这个问题能回答的明确些吗?
1.我们企业员工子女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我们查到的政策是此期间不得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现一项问题。
子女教育信息中有两个涉及教育结束的填报字段:“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子女教育终止时间”。经核实,“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后,企业在月度预扣预缴个税时,员工仍能继续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子女教育终止时间”填写后,员工则再也不能使用该子女信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