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目前,根据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车位需按可售面积分摊土地成本,这种分摊方式会导致车位清算成本严重倒挂,极不合理。
据悉,福州市关于地下室成本的分摊问题已明确定,对地下一层、二层、三层(包括三层以下)的地下车位(库),参照《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可分别按50%、20%、10%折算其可售面积,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口径,可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
个人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公司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个人: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内的家具生产商家具出口后委托我司境外分公司在境外完成家具组装安装,要求我司在国内开票,对方国内付款。请问我司应该开什么内容的发票,涉及税率是多少,发生在境外是否仍然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具体的适用法律条文是哪条。谢谢
19年7月办理房产证,因家里老人重病住院耽搁去房产中心取证,后因为疫情问题无法出门,小区封闭,无法出门。20年7月过去取证,被告知要收取全额即去年到现在的全部滞纳金,疫情期间无减免,我觉着很不合理。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无法核实纳税人类型、逾期申报的具体税种等信息,建议您补充信息后重新提交问题,或拨打12366联系我们。受疫情影响在申报期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当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你好,我公司属于电影放映行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出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是由于这个公告出台的较晚,我公司在1月份已缴纳增值税,且1月份有给个别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发票无法收回并进行红冲,是否可以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余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享受免税政策。
一个法人公司下存在多个简易计税项目时,预收款阶段按预收款的3%预缴增值税,第一个项目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按销售收入的5%申报增值税,抵减预缴增值税时,附表四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可以抵减其他项目的预缴增值税吗?如果可以不分项目抵减,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存在本期销售额的3%限额抵减的说法吗?
我司是一家在定远县开发的房地产企业。现在建超高层酒店项目,施工方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混凝土供应商为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施工方与混凝土公司签采购合同)。因混凝土供应方在定远属垄断地位(产品标号高,只有一家能生产),正常我司付工程款给施工方(中建七局),施工方再付材料款给混凝土公司。因混凝土公司垄断,对付款时间要求非常高,必需每月初支付上月的材料款,否则停供。但我司和七局,都属集团公司性质,付款审批流程又长又慢,正常流程难以满足其付款时间要求。如果签订三方协议,以委托付款方式,由我司将应付施工方的工程款直接付给定远县振强商砼公司,是否可以?税务上会不会认定为三流不一致,存在施工方(中建七局)开给我司的工程款发票进项不能抵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1、企业收到就业局的见习补贴是否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2、就收到的该笔见习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是否可以将该笔补助视同代收政府的钱支付给员工,不当作政府补助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