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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为什么软件销售按照13%的税率,而软件授权按照 6%的税率呢,二者有什么区别?

为什么软件销售按照13%的税率,而软件授权按照 6%的税率呢,二者有什么区别?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

发布时间:2021-09-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两个文件对甲供工程做出了不同的要求:一个是可以适用简易计税;一个是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按理是新规优于旧规,想咨询一下:省税务局对甲供工程是什么建议,是可以选择,还是直接适用简易计税?

两个文件对甲供工程做出了不同的要求:一个是可以适用简易计税;一个是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按理是新规优于旧规,想咨询一下:省税务局对甲供工程是什么建议,是可以选择,还是直接适用简易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发布时间:2021-09-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纳税,请问这个政策的截止日期是哪一年。

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纳税,请问这个政策的截止日期是哪一年。

    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1-09-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此种模式下,学生取得的工资是否可以列支工资薪金,且在税前扣除?

此种模式下,学生取得的工资是否可以列支工资薪金,且在税前扣除?

为保证充足的用工人力,我公司与技术学院以及学院未毕业学生签订三方顶岗协议,协议约定学校负责为学生联系专业实习单位,我公司负责对学生进行上岗培训及相关实习教育,学生要服从我公司以及学校的管理。实习期间,公司为学生购买商业保险,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同时学生也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学生每月与公司员工同时发放实习工资,实习期满,学生与公司双方达成就业意愿时可签订合同,请问,此种模式下,学生取得的工资是否可以列支工资薪金,且在税前扣除?若不可以,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依据条文请列明,谢谢老师

发布时间:2021-09-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广州财税

代开的建筑业需要加盖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吗?

代开的建筑业需要加盖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吗?

税务局代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除了加盖税局专用章外,还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9-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买了车险的车辆出事故后在4S店维修,并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4S店,请问维修费发票抬头应该开车主方还是保险公司?

买了车险的车辆出事故后在4S店维修,并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4S店,请问维修费发票抬头应该开车主方还是保险公司?

买了车险的车辆出事故后在4S店维修,并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4S店,请问维修费发票抬头应该开车主方还是保险公司?因为4S店说保险公司要求抬头开保险公司的,但我理解该费用属于车主和4S店之间交易发生的,保险公司只是基于保险关系赔付,发票理应开给车主

发布时间:2021-09-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公司,2020年一季度开具普票35万元,二季度发生部分销货退回,开具红字普票冲销25万元,当期另外开具正数普票5万元,未开具或代开专用发票,无其他收入,请问当期普票合计销售额-20万

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公司,2020年一季度开具普票35万元,二季度发生部分销货退回,开具红字普票冲销25万元,当期另外开具正数普票5万元,未开具或代开专用发票,无其他收入,请问当期普票合计销售额-20万

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公司,2020年一季度开具普票35万元,二季度发生部分销货退回,开具红字普票冲销25万元,当期另外开具正数普票5万元,未开具或代开专用发票,无其他收入,请问当期普票合计销售额-20万元如何申报?销售额-20万应填报在申报表第3栏还是第10栏?

发布时间:2021-09-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能否适用“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规则?即,比如,符合条件的实习生,10份开始在企业实习,当月的累计减除费用是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能否适用“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规则?即,比如,符合条件的实习生,10份开始在企业实习,当月的累计减除费用是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发布时间:2021-09-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误代扣代缴的税款如何申请退税

误代扣代缴的税款如何申请退税

2016年7月境内甲公司与境外乙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200万元,涉及在境内缴纳的各项税费,一律由甲公司承担。2016年9月乙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服务费200万元,甲公司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20万元。2020年8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在境内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甲公司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请问:

发布时间:2021-09-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实行核定征收?

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实行核定征收?

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实行核定征收?

一、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房产转让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计征个人所得税能实行核定征收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点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发布时间:2021-09-1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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