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对于房地产已完工的开发成品成本归集和分摊的方法,或不同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相互混淆,成本费用核算不实;怎么判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1. 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2. 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1. 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2. 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我公司向自然人个人租赁房屋作为职工宿舍,对方取得房屋租赁收入,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预缴了2%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剩下8%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代扣代缴,应该如何操作,金三个税申报系统不能填已缴个税金额。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是建筑企业,承建了业主为政府单位的项目工程,现在按合同向业主申请预付款,业主要求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请问我们能不能给政府单位开具不征税的预付款发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第七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2016.4.30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已完成地下室的建设,施工成本约1亿,已取得营业税发票。后因规划改变停工,2020年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重新签订总包合同,请问能否实行简易征收计税?
未签合同的月份,应交印花税金额为0,是否必须做零申报?还是说当月可以不申报印花税?
印花税分为按次申报与按期申报,如您是按期申报缴纳印花税,当月若未发生纳税义务,则在申报期内也应当据实进行申报。如您属于按次申报,则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就应当进行纳税申报。
1、不如实按照应税劳务及服务名称开具发票,装款款开房地产开发住宅楼款是否符合增值税票据规范。
2、购买的房屋备案合同为毛坯备案,室内装修与开发商另行签订的装修合同未备案,为什么缴纳契税要按照房屋总价与装修总价合计来收取,如备案是精装房或备案是毛坯+精装,契税收取无可厚非,本项目装修为业主与开发商自行签订的,按照房屋款+装修款来记取契税不合理。
1、契税法出台候,很多人都担心,以后卖房都是最少3%的契税税率。请问,按目前的税率首套房和二套房都是1%-1.5%,以后还会继续吗?
2、另,假设税率改了,缴纳契税的税率是按实际申报缴纳时候的税率计算,还是按签订购房合同时的税率日期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 。
我个人的思虑是 购买预付卡取时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业务还未发生,实际消费是购买预付卡后面几个月或几年内才会消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