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初将商铺1-3层出租给一个超市,并同时代开了发票,缴纳了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应的税款。但因为与施工方存在法律纠纷诉讼,直到2016年底施工方才将工程发票开给我公司,我公司结转了相应的成本,将该部分商铺计入固定资产。公司财务在2015年对出租的商铺预提了折旧(按3000元/平米预计预计原值计提折旧)。
您好!我公司于2019年初成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税务局自动核定我为所得税核定征收单位(当时我公司要求过当地税务局机关认定我公司为查账征收单位,税务局机关已新成立公司为由,拒绝。)。2019年全年按核定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并完成了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今日接到税务局电话,要求我们按照查账征收企业的方式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的差额。请问下税务局,是否有这种操作?如果有的话,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给予宣导?还请回复,非常感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描述,企业在购买单用途预付卡用于业务招待,由于该过程中预付卡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要求企业提供实际消费时的清单并不现实,因此,上述费用税前扣除时,可凭企业购卡时的发票及企业按照内控制度作出的相关决议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符合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垃圾清运明确为营改增项目,具体应当分为提供垃圾清理及运输垃圾服务和单纯提供垃圾运输服务;属于垃圾清理为主的应税服务,应当对照营改增服务注释范围中物流辅助类别的装卸搬运服务征税。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我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因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具,现针对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开具,应税货物或劳务那一栏应该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请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在安徽芜湖是否在正常实施: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不低于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100%比例核定。
我公司是消防产品供应链平台,客户通过我们平台购买产品,款项直接支付到我方平台账户,由我公司代收代付给供货方,签订三方代收代付协议,最后由供货方直接向客户开具发票,我公司向厂家开具经纪代理服务费发票,请问这样是否符合税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