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7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扣缴义务人应在8月申报期内办理预扣预缴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另外,如为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形,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能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
房地产企业申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时需要分项目分楼栋抵减吗?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下都有预缴税款情况下能否互相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我们收到一张餐饮费发票,其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的信息为: *餐饮服务**餐饮服务*餐饮费 ,(如附件图片)
此发票通过税局查验,但是对于其中存在两个*符号,请问我们是否能正常收取这类发票呢?税法上有没有要求不能使用。
1.车辆折旧方法必须与公司其他的折旧方法一致吗;
2.车辆加速折旧的规定;
3.车辆可以一次性折旧摊销吗;
4.车辆折旧年限(一般的公务车使用);
5.车辆加速折旧,纳税申报时需要调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我单位法人变更,银行账户变更,需要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同时原先的三方协议终止,请问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我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因省财政平台限制,不能向零余额账户转款,请问三方协议的收款人,即社保个税的缴费能不能缴到区税务局的国库子账户或分账户,然后再在电子税务局上操作缴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林地使用权涉及税费: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