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将某处房产全部对外出租,水电费均为租户使用,经协商,我公司若将水表电表名称临时变更为租户,水务局供电局可将发票开具给租户,发票抬头为租户,相关水电费也均有租户缴纳,与我公司无任何水电费资金往来,请问这样是可以?
我司为一家生产饮料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以及日常工厂办公都会产生一些废水,这些废水我们会回收处理,转化为二次水,一般用来工厂自用(例如冲厕所之类的)
因目前该地区严重缺水,故有家企业想购买我司的二次水,请问该部分销售废水的收入,我司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您好,我单位是酒店餐饮行业,19年年末办理的增量留底退税,想问下原增量留底进项税额计算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对应调减,还是说可以继续使用。由于增量留底的申报方式是填写附表2的22行“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三条:。。。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从该政策分析,增量留底退税对应计算的加计抵减额需要调减,但根据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那么从该文件的逻辑考虑来看,增量留底退税部分计算的加计抵减额是可以继续结转使用。(理由,假设不办理退税,对应的附加税计税基础会比退税低,按照这个逻辑推加计抵减问题,假设不办理退税,对应的加计抵减额肯定是可以结转使用)
我公司通过两种形式生产蒸汽产品作为工业热力供应给客户,第一种是利用三剩物燃烧生产蒸汽热力,另一种是通过天然气燃烧产生蒸汽热力。
请问:
我公司第一种工艺生产蒸汽热力所燃烧的原料全部来自三剩物,且每个月环保监测锅炉尾气都合格,没被环保处罚过,我们以第一种工艺(三剩物)生产的蒸汽产品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如果享受的话,适用的税率是多少?发票应该怎么开?开什么产品名称?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自然人根据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能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好!我公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2013年5月我公司在县开发区征地36650平用于企业搬迁,当时已签订正式的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了出让金和全部契税等税款。随后办理了土地所有权证。在2018年8月份县国土资源局撤销了2013年的土地出让合同,退回了全部出让金(所有税款未退),重新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同一个地块同一个公司),合同出让面积是22666.7平(剩余土地面积正在办理中),2020年7月份手续齐全后,我去办理不动产证,缴纳契税等税款时,当地税务机你好!我公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您好,我司是一家工业企业,因疫情原因上半年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50%,现申请按照疫情政策就1-6月期间申请的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办理优惠退税,存在问题如下:1、我司厂区内有一处厂房对外租赁,故此处厂房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是否可以符合退税条件;2、如不符合退税条件,应该如何计算我司自用部分房产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