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这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数有没有限制,是否可以包括下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下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总公司发工资缴纳个税)
我司经营建筑设备的生产销售租赁业务,现有已售出产品在使用后,设备表面附着有污物(水泥、油漆等)并且有一定程度磕碰导致的外表面变形,客户现要求我司对已售出产品进行翻新处理,处理过程大致为消除表面污物补漆并对外表面变形就行纠正,此翻新业务使用何种税率,求解答
我公司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按规定适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由于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收到较多粮食商贸企业开具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收到的此类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如果不认证的话是否存在滞留票问题?感谢答复。
请问,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按照一般计税9%税率进行报价,施工方实际开票为简易计税3%开票。这样操作是否合规?现在前期进度款已入账合同额的70%费用,是要退回发票重开,还是在第三方结算审计时,重新按照简易计税调整核算?谢谢。
您好,我司员工7月在集团所在地上海缴纳公积金。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都是3000元。厦门市2020年7月公积金缴存限额是2866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公积金超过扣除标准部分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2019年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148,8148*3*0.12=2933.28。超额部分是指3000-2866=134元?还是3000-2933.28=66.72元?谢谢。
我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通过总承包方专户发放。总承包方只给我们支付了差额的费用。我们给总承包方的劳务发票怎么开具呢?是全额开具还是差额开票吗?全额开具没有资金流是否有问题呢?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您好,我司有员工由集团派往国外工作,劳动关系寄存在我司,员工由集团在境外的公司发放工资,五险一金在我司代缴纳。该员工境外所得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还是只需要将公积金和年金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申报个税?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十一、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我们是一家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关于纳税义务时点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否可以认为总公司可以参与分支机构50%的分配?如果要参与分配分支机构的50%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我于2020年7月8日向贵局咨询“向政府无偿移交幼儿园是否视同销售?”的事宜,同样的问题贵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截然不同,到底我们该怎样执行?国家税务总答复详见附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