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系厦门属地企业,业务员出差深圳取得的出租车客运发票能否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样式参考附件图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可以选择开具给个人或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相关要求。即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因此,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不一致的,则不能进项抵扣。因打开附件内容为空,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给个人,则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中第四款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问为什么民非组织不能享受该优惠?是否仅且只有“企业”才能享受?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建安工程费”超标部分(真实发生的开发成本),中介机构从清算成本中扣除了,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的这块超标的建安成本(真实发生的),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正常扣除吗?
你好,我司销售人员出差,由携程代订机票后,回来报销,收到携程开出的电子普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①*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产品,②*经纪代理服务*代订附加产品,③*经纪代理服务*退票费等三张电子普票,查阅《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是不是只有*运输服务*才能够抵扣进项税?望回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获取时,土地合同中是一个整体的土地价格,但明确列示该份合同中不同业态的土地价格。在项目进行土增清算时,不同业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可以不依据占地面积法进行土地成本分配?而是依据土地合同约定上的各业态土地成本进行土地成本分配?
个税app里面更换扣缴义务人,其中原因有两种,第一个是工作单位变动,但下面又注明原单位需继续扣除的选该项。请问这怎么理解。选择第一种原因后,是由变更后的单位来扣除吗还是继续是原单位?
您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是否因为变更工作单位而变更扣缴义务人的,若是变更工作单位变更的,选择“是”即可,选择“是”后,原单位个税软件里面这个员工的专项附加信息还会显示,如果有补发工资的情况,填写报表时专项附加扣除数据也可以正常累计的。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为建筑工程,包括门窗制作与安装。现我公司为一家地产公司提供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服务(门窗为自制),我公司发票如何开具?税率为多少?
ps: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条规定,我公司应该属于混合销售按照9%的税率开具发票;
我公司为汽车4s店兼有二手车经销业务,如按照最新二手车经销3%减按0.5%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是否必须先行取得商务部门的二手车经销备案?若必须取得备案以商务机关备案登记时间为准还是以税务机关收到商务机关函件通知时间为准?
您好,我是自然人,我在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认缴股权10万元,尚未实缴,现我欲转让全部股权,以2000元出售全部认缴的股权10万元,请问我签订合同时注明以10.2万价格转让10万股权或是以2000元价格转让10万股权,那财产转让印花税是否以10.2万或是2000元为计税依据交纳呢?这两种描述,印花税是否相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