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19年7月成立,2020年4月信用等级评定时,提示由于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肥有一个非正常户,强制判定为D级纳税人。现在,我公司一是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二是将合肥的非正常解除。现在请问:我公司能否申请解除关联D,进行纳税信用等级修复
你好,房地产公司分立,分立后两个公司均有土地,原公司存续,分立的新公司也是房地产企业,分立过去的土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吗?在缴纳增值税时土地款可以抵减销售额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具体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规定:
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您好,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后,请点击右侧“立即注册”,您可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后通过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扫码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至本地办税服务厅申请系统注册吗,完成注册实名认证。
您好,不可以的。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甲公司由A、B两个自然人股东构成,各持有50%股权。甲公司有实收资本3000万、资本公积5000万、未分配利润2000万。
现甲公司计划分立出新公司乙,分立后甲、乙公司股东仍为A、B两个自然人股东,各持有50%股权,保持不变。甲公司有实收资本1800万,资本公积3000万,未分配利润1200万;新公司乙有实收资本1200万,资本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其他资产也进行对应的拆分,请问这样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拆分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