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一家注册在合肥的公司。根据政府文件《合节能(2020)6号》,我司今年可以在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碳排放权出售。请问出售后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是否选择无形资产-配额?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的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可按上述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有关办理上述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信息报告->特殊事项报告->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办税指引。
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我公司2019年8月1日录用退伍军人1名。2019年申报增值税未享受该优惠政策,2020年8月申报7月份增值税,2020年享受该优惠政策时按工作时间7个月,7/12*9000=5250申报享受,后期按月申报1/12*9000,请问2019年未享受的5个月,5/12*9000=3750,是申请退税还是从2020开始往后享受满36个月。
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是否包含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印花税?
2.是否包含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规定:“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第一个问题:新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法定代表人与财务负责人能不能是同一人?
第二个问题:法定代表人能不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我们是湖北省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因项目需要,需给对方开具400万左右的普票,请问在12.31之前是否受之前月不过10万,季不超过30万免税政策影响,假如现在开具400万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第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我司准备和证券公司签一份资产管理协议,把我司前期直接购入的股票作为资管计划的标的物,交由证券公司管理运营,且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12个月内不对该股票进行减持,请问这种情形下我司从资管计划分配的投资收益中属于取得的股票分红部分是否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司19年5月购入股票,20年1月取得该股分红,至今已连续持有达12个月以上,请问20年1月取得的分红款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免税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如果符合条件该笔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A 是买方、B是卖方,B销售一批货物给A后,因B的产品质量未达到原双方的协议,造成A除了使用该产品生产的成品产生损坏。故,A向B提出索赔15万元,金额含:A生产产品损坏的10万元损失,另按照原协议,B产品多次造成A产品损坏,A可以就此再获得5万元的补偿金。对此,A开具了增值税含税金额15万元给B,需求B支付此笔15万元的赔偿金,请问此做法是否符合增值税税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