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我司为商品销售公司,总公司设立在上海,有厦门分公司。 厦门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厦门分公司所有销售货品均为总公司供给。请问,总公司供给的货物金额需要算在厦门分公司印花税计税基础吗? 厦门分公司需要申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我是一般纳税人的酒店行业,提供住宿和餐饮,根据疫情优惠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2020年2月份的时候我咨询本地税管员,说是应该开具0%税率的发票,但是电子税务生成的报表中开具普票金额合计中不包含0%的发票,因为开具了这部分的发票,所以填写金额为开具所有普通发票的合计,但是申报的时候申报排查,税额和不含税税额不匹配。所以现在改为6%的税率发票。税务上有的人说要开0%,有的人说是开免税,但是没有确定的说法,按照政策规定应该开具什么样的普票啊?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发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上的识别号不一样,现在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规吗?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是三证合 之前的,现在还能继续使用吗?有没有相应的政策文件给出明确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我司(境内注册成立)因业务需要,聘请一名柬埔寨籍教授在东南亚几国从事产品推广,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劳务报酬20000元/月。
该柬埔寨籍教授从未来过中国境内,其劳务发生地(业务开展地)均在境外,我司只支付其劳务酬金。
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发〔2008〕4号)规定:
第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全额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应按月向上级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同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安排,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股票在内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银行转账打印的回单是否属于银行电子回单您可向银行系统核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规定:“一、关于未纳入《办法》的几种相关凭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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