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2012年建房,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按合同进度到2016年和2017年支付并取得专票,请问能不能抵扣;另有合同签订日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并取得专票,请问能不能抵扣.
一般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可按规定抵扣,具体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麻烦请咨询,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开具员工个人名字抬头的发票报销通讯费。咨询问题如下:1、此通讯费是否允许在所纳税纳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安徽省内是否有个人因公通讯费报销/补贴限额。
我单位2012年建房,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按合同进度到2016年和2017年支付并取得专票,请问能不能抵扣;另有合同签订日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并取得专票,请问能不能抵扣.
一般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可按规定抵扣,具体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因此,详细建议您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属上述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情形,则需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甲乙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所在地为长春,甲方提供施工现场的水、电(占比仅为合同总额的1%)和部分材料(提供钢材,占比仅占合同总额的1%),乙方提供其它主要材料及辅助材料。依据财税[2016]36号,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请问:1、如果乙方只提供施工现场的水电,是否可以按甲供工程简易征收?2、如果乙方只提供部分钢材是否可以按甲供工程简易征收?请直接回复可以还是不可以?给予明确回复,谢谢。
1.公司租赁村委会集体土地,一定需要村委会开具发票才可入账吗,开具合规收据是否可以?
2.个人承包村集体土地后转租给公司,个人需要去税局代开发给公司后,公司才能入账吗,通过收据或合同是否可以入账。
1、请问普通发票联丢失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是否要去税务局进行报备?在线咨询回复说“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具体内容怎么写,报告给税务局后,罚款大概是多少?2、发票联丢失,记账联复印件该公司公章是否可以与发票联一样正常使用?
根据财税〔2019〕46号规定:“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给我们提供电梯检验检测服务,开具了《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请问他们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不交,请问不交增值税不开增值税发票的依据是什么?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