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取得的一份发票被上游企业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发票,稽查局对我单位进行检查,对我单位取得这份发票并抵扣税款的行为按偷税处理,要求我们补交增值税和相关附税,还说这份发票不能作为成本扣除,要补交企业所得税,请问这种处理对不对?
我之前都是在税务局交的费用,这次是在手机上交的,但是6月份的社保没有显示要缴纳费用是怎么回事,并且之前都是交每月502,这次好久没交了,交了四个月的,一月是549,这是怎么回事,还有问下社保是多久要交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
“税目:借款合同
范围: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税率: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